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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毒理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Toxicology,缩写:C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毒理学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全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学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按照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再次上传时请在附件处提交相关证明且现场提交材料时同时带着上传过的相关证明)工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人才推荐、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包括荣誉会员、高级会员、普通会员、青年会员和外籍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本学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的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卸任的正、副理事长;曾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卸任后仍从事毒理学领域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专家,符合以上条件并经本团体两名以上常务理事或本团体专业委员会推荐,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年龄应不低于65岁。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高级会员。

  在读硕士研究生以上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青年会员。

  (二)单位会员:凡依法设立、从事毒理学相关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遵守本团体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和外籍会员不含此项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调整本团体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机构负责人履行本团体岗位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十条 本章程经2022121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