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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专业委员会机构负责人的聘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毒理学会章程》《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本会的专业委员会是章程规定的合法机构。专业委员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任职与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德才兼备、优化结构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为本会正式注册会员,在全国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大影响力的正高级专家;

第七条 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民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或新当选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6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候选人经总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学会党委意见后,须选举前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新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经现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提名,报总会批准。

第九条 拟聘用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应进行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应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召集内部会议,制定并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三)创新工作方法,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发展。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义务

(一)定期向本会办公室(秘书处)报告专业委员会的运营状况。

(二)按照确立的方向和目标开展工作,保证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内部管理,预防不当行为发生。

(四)接受总会的管理,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应自觉遵循本办法,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依据本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6年10月17日经中国毒理学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中国毒理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