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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会条例

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会条例
(2017年12月14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规范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变更程序,依据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及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 事 会

第二条 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主要由中国毒理学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人员分别来自科研、教育与管理等领域。理事会的组成适当考虑地域分布、单位分布、年龄结构,以确保其代表性和权威性。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并可酌情设置外籍理事。

第四条 为有利于理事会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会员单位可推选一名理事候选人。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通过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成为理事,履行理事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原则上由学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省级学会理事长、国内著名毒理学专家和对学会建设发展有重要贡献者组成,由学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学会办公室向参会者发出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用会议或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的制定或通过等重要事项时,须以会议讨论形式决定。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

第十条 当三分之一或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三分之一或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应最迟在收到建议之日的45天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达到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的理事(常务理事)提出同一议题时,该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期间提出增加议题,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一半或以上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定会议议程和议题。

第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间由主持人掌握。

第十四条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合并或撤销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讨论情况。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并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应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内容。

第十六条 学会办公室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回答理事提问,但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四章 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会理事和常务理事拥有下列权利:
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享有学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以及表述个人意见的权力,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得到学会的文件、会讯及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长正式请假,并就会议议程和议题提交书面意见,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后,可委派他人持委托书代理参加会议(任届内只许可一次),代理人可发表意见、回答有关提问,但无表决权。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形成决议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且未请假者、或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由秘书长确认后并公布。如果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由理事长确认后公布。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尽义务发展会员,本人可作为推荐人。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密切联系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及时传达学会通知、信息和动态,督促会员按时交纳会费,了解并反映会员和毒理学工作者的需求以及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理事未经授权,不得以毒理学会名义从事任何个人活动。

第五章 理事届中变更

第二十三条 当理事长连续一年不在国内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确认后,理事长资格即暂停;理事长资格暂停期间,经常务副理事长推荐并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推举一名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代任理事长职务;理事长回国或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恢复任职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第二十四条 当秘书长辞职、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学会规章被理事会罢免时,由理事会重新选举新的秘书长,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其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五条 以学会副秘书长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再担任上述职位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时,其理事和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二十六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的人员,其职位在该专业委员会中有变动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该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提议是否更换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如更换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推荐,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增补为理事、常务理事,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当某专业委员会届中被撤销或合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常务理事职位即终止;如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的年度评估不合格,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常务理事职位即终止,暂时保留理事资格。当该专业委员会整改后被评估合格,可重新推荐其主任委员出任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生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团体会员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按规定程序要求上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担任理事时,如该团体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时,其职位即终止,且当届内不予恢复。

第二十九条 当理事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科学道德,违反中国毒理学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在学会内所担任的所有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学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职务随即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