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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毒理学会2023年10月29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8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科协办函学字〔2016〕246号)和《中国毒理学会章程》,结合我国毒理学事业发展的需求和中国毒理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的二级学会,是我国毒理学各专业领域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组织,是经中国科协批准和国家民政部登记、中国毒理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的学术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接受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在总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另立章程、账号,不下设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下设分支机构。 专业委员会名称统一为“中国毒理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中文),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总会统一管理,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总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未经总会授权或者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我国毒理学相关专业的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养、政府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等工作,提升我国毒理学学术研究和管理水平;推动毒理学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培训,向公众传播毒理学科学知识,为保障公众健康服务,为我国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密切联系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通过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行间的沟通与协作,促进我国毒理学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提升我国毒理学的学术研究和管理水平。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每年举行1次活动、每2年举办1次相关专业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及时以综合报告形式,向总会上报会议成果和建议等,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活动由总会汇总并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或国家有关部门与机构。

(三)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委员会应依托自身人才和专业知识的优势,积极举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继续教育培训班,以提高本专业人员、特别是年轻毒理学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技能。也可根据社会需求,举办相应的培训班,为社会服务。

(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专业委员会要充分利用自身特点和条件,结合社会需求,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推广健康理念,普及毒理学知识,弘扬医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五)组织开展研究和科技创新,积极推广新技术、推出新成果、产生新标准,加快科研成果创新转化。

(六)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自身专业专长,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或服务。按照国家和中国毒理学会的有关规定,在总会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开展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资质等认证工作。

(七)做好人才培养和会员发展工作。在总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专业委员会应要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专业科技人才,根据毒理学科的发展,开辟新的专业方向,积极发展新会员。

(八)重视学术期刊、书籍出版发行工作。专业委员会可编辑出版相应层次的学术刊物或专刊以及学术专著,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变更名称、退出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己形成相对完善的新的学科体系、或与毒理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技术体系,与中国毒理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中国毒理学会会员,能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三)具备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挂靠单位和一定的支撑条件;

(五)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遵守中国毒理学会章程,服从中国毒理学会领导。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国家在该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4―6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毒理学会会员作为主要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按要求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中国毒理学会。发起人中在中国毒理学会现有专业委员会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人员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中国毒理学会受理新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经学会秘书处初审、组织工作委员会资格审核,提交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九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备案后,在中国毒理学会的直接领导下,由专业委员会发起人牵头,经充分征求意见,提出新建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建设方案,报总会备案;正式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并定期向中国毒理学会汇报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和工作成效。6个月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或1年内未有效开展学术活动,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名称。根据学科发展的要求,中国毒理学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凡需要变更名称,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向中国毒理学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注册,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退出。专业委员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中国毒理学会并解除业务从属关系:

(一)专业委员会有退出中国毒理学会的意愿,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向中国毒理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后退出;

(二)不遵从《中国毒理学会章程》和中国毒理学会的领导,或连续2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给予警示和限期整改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中国毒理学会劝其退出;

(三)专业委员会未经批准不允许以中国毒理学会的名义组办会议、招商、募集资金、接受捐赠等任何商业活动,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中国毒理学会要求其退出;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毒理学会强制其退出。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专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总会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改正的专业委员会可进行撤销。专业委员会的变更、注销,应经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换届办法

第十三条 根据所属专业范围的全国会员人数,确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会员数100人以内,不超过20名委员;会员数100-200人之间,不超过40名委员;会员数200-500人之间,不超过60名委员;会员数500-1000人之间,不超过100名委员;会员数1000人以上,不超过120名委员。委员必须是登记注册的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其中常务委员一般不超过委员的三分之一,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不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可配专业委员会工作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总会备案。

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方向领域。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争取有一定比例通过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资格认证的委员。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全国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大影响力的专家;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民主;

(三)主任委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或新当选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6周岁,身体健康。

(四)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为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新一届主任委员候选人经现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会提名,报总会批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任中国毒理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职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工作,并报中国毒理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规模,可聘任秘书长1人和副秘书长若干,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提名,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工作秘书名单及联系方式报总会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4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应提前3个月向总会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2个月,超期时间累加到后任的任期中。如果到期不能换届,也未提前向学会提出申请,将由学会直接向全国范围发布通知,组织公选或竞聘新一任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前,由专业委员会现任领导酝酿讨论新一届委员会组成,提出下届委员会留任委员的建议名单,以及新增补委员名额的地域分配意见和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不超过3届,卸任委员相隔一届后可以再任。专业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必须有五个以上的会员。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委员不超过2名。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民主程序,并征求拟任人所在单位意见,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及相关改选方案,应于改选前一个月报中国毒理学会审批。获得学会批复后,才能召开改选大会。

第二十二条 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和领导机构。

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委员经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换届改选会议应由1名总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和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主持,并监督改选全过程,确保改选过程民主、公平、公正、公开。

专业委员会委员产生后,应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常务委员一般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常务委员不超过1名。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二十四条 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选举结束后,应在15天以内向中国毒理学会书面报告选举结果。主任委员和挂靠单位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将相应材料上报中国毒理学会,并由总会上报中国科协和国家民政部备案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毒理学会颁发证书。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在当届专业委员会成立一年后,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可确因工作需要提出并讨论增补委员的建议,增补的委员数不能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增补的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发展本专业人员入会。增补委员名单经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国毒理学会审批。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主任委员应充分调动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常委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民主议事工作程序,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达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自觉服从总会领导,注重与总会信息沟通,不断强化学会意识,切实贯彻重大活动审批制度,积极完成总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围绕总会年度工作安排,按时制订上报工作计划、总结和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国性业务活动或主题学术会议,促进人才培养和会员组织建设。

(三)开展专业工作领域重大问题研究,提交工作报告。

(四)密切委员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各地相关专业组织的活动信息、科研进展和培训需求。

(五)积极协调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机构和个人加入中国毒理学会。

(六)归档保存专业委员会工作资料,记录编写专业委员会发展史。

第五章 业务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总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毒理学学科和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严禁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必须经学会授权或批准,凡涉及使用专业委员会名称开展合作或有经济往来的,除上报学会同意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签订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法律性文件,应对其内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审核批准后,加盖学会公章。协议或合同涉及经济往来的,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审核签订。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合作活动时,应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严禁将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重大活动申报制度,凡属参与、组织或联合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均应在该活动的筹备工作启动前至少一个月报学会审核同意。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学会。重大活动包括:

(一)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活动;

(三)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活动。

对于专业委员会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重大活动的,学会有权令其停止,产生的后果由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接到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行业规范、专项调研、政策咨询与建议等工作任务时,应将委托文件、项目计划书、财务预算报学会审批备案;完成委托任务后,应将拟提交上级业务部门的行业规范文本、专项调研报告、政策咨询与建议文件、财务决算等提交学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应列入学学会年度学术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如开展具有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项目,应提前一年上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擅自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服务,经学会批准,并履行主管部门相关手续,专业委员会可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专业委员会与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同为学会统一对外宣传平台,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服务工作,做好支持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印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遵守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法规和要求规范出版。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报请学会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履行对学会的义务,关心、支持和参与学会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活动,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认真收集、整理、保管组织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培训观摩等活动资料,以及会议总结纪要、创新转化、标准共识指南等科研成果,上报学会归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管理制度,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核算统一纳入学会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经济担保等活动,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存入其他企业或单位账户。如专业委员会在经济上发生违纪、违规或违法行为,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办公设备一般由主任委员单位提供,原则上不发生固定资产费用,确因工作需要购买的,须报学会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并纳入学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学会不为专业委员会提供垫付、借款等,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学会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报销管理,按学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并按照学会有关程序办理报销。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考核

(一)学会定期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考核,并根据考评结果对专业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表彰或惩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考核基本内容,见第四、五、六章。

(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专业委员会,其考核结果一律评为不合格。

1.开展损害国家、社会和行业利益与形象的活动。

2.违反中国毒理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3.未经总会批准,以中国毒理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或使用中国毒理学会会徽等无形资产。

4.未经总会授权,擅自与其他机构签署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5.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擅自进行投融资、租赁、抵押、借贷或提供经济担保,设立“账外账”、“小金库”或将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存入企业或其他单位。

6.专业委员会核心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或每年度未能按照要求上报总会总结材料、未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7.业内学术知名度、影响力较低,与专业委员会地位不相符,或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人才培养不作为,未能承担学会赋予任务的。

第四十八条 奖惩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专业委员会,由总会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二)考核结果合格并届满专业委员会卸任的常委、正副主任委员由总会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总会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专业委员会,总会将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并进行改选的建议。

(四)对于违反中国毒理学会章程、两年内未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开展了学术活动而未在学会入账、不能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能任务、违规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委员会,总会将视情对专业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整顿、免除主要负责人职务,整合、撤销等处理,并在学会网站予以公告。

(五)专业委员会委员无故不参加或连续两次未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则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会章程,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专业委员会成员,经总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中国毒理学会可作为地区性毒理学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单位,但不受理成立地区性毒理学分支机构的申请。

第五十条 本办法修订稿于2023年10月29日经中国毒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于中国毒理学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