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效能,合规处置资产,根据《中国毒理学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较高的实物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电子设备。指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包括电脑、电视、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系统、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空气净化设备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保险柜、文件柜、沙发、茶几、茶水柜等。
(三)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运输工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及领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选购应以良好的性能价格比为原则,充分考虑其规格、技术档次和性能的适用性和先进性,并能够保证相应的使用年限。
第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
固定资产采购按“先申请后采购”的原则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由各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采购申请,按照《中国毒理学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采购。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电子设备的配置标准
学会员工统一配置台式计算机一台,以及所对应外接交互设备一套(鼠标、键盘),原则上每人配置一台计算机。根据工作需要,部门可申请配置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按办公区域或部门配置,每办公室或部门一台,多个部门在同一办公区域的,一般配置一台共用。
(二)办公家具的配置标准
学会员工统一配置办公家具,每人配置一桌一椅一推柜,部门配置多个文件柜。会议室配置会议桌、会议椅和会议用设施。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库
新采购的固定资产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人为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及申购人。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报销手续及登记入账。购入固定资产报销时,提供经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及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财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就正确区分资产和费用,严禁资产费用化。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员
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明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制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负责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及发放;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4.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配置、调拨、处置等事项报批手续;
5.组织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每年盘点一次。
(二)固定资产责任人
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责任人,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核对;
2.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员实施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登记;
3.提出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4.固定资产实际使用人应加强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管,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资产遗失、损毁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转移、调剂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学会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调配或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配、转移
因部门结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致设备使用发生转移时,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资产转移手续,进行固定资产转移登记。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应同时修改相应的数据库信息。
员工离职或退休时,应对其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和移交,并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由综合办公室签字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损坏与维修
第十二条 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使用人须通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安排技术人员检验、修理。如确定部件故障已无法修理,需要更换零件时,使用人需提交物品维修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综合办公室处理。使用人不得自行对设备进行拆拼改装、修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人为损坏的,使用人及所属部门管理员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使用人及所属部门管理员应书面报告综合办公室,并说明丢失原因,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每年盘点一次,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盘点由固定资产管理员牵头组织,财务部、各部门参加。盘点结果记录在盘点清单上,清单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名称、类别、编号、型号、使用人、存放地点、目前使用状况等。盘点人员应在盘点清单上签字。每次盘点清单应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实物盘点结束后,应将盘点清单内容同固定资产台账核对,如发现差异或固定资产已处于不能正常使用状态,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经审批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财务部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由使用部门和综合办公室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表处理意见,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八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可报废固定资产。
(一)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容易发生危险的;
(二)由于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
(三)因其他不可避免的事故造成严重损坏的。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实施。财务部负责对需报废和处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学会规定的报废年限进行审核。
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写明报废原因,按照《中国毒理学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处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交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报废处理。对已完成报废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应尽快进行实物报废处置。对能够出售的废旧设备,综合办公室应积极设法作价变卖,回收残值,并将回收的残值连同相关单据一同交予财务部。实物处理完成后,予以销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