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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和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会资产是指学会依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  学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合规处置资产;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学会资产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学会对其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学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二章  资产配置办法和标准

第八条  学会资产配置遵循原则:厉行节约,科学配置,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九条  配置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增部门和人员;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四)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条  资产配置内部程序:

(一)因新增部门和人员、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进行内部调剂,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二)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三)举办大型活动及会议等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原则上不另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学会配置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审批流程:除对外投资外,5万元(含)以下一般办公类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审批;5万元以上,6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购置,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参加人员由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分管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等);6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购置,由常务理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由理事会审批;凡对外投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清查

第十三条  学会应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使用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学会资产使用管理职责:

(一)秘书处综合办公室对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各部门对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二)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资产的配置、验收、维修、清查盘点;各部门负责资产的安全使用、保管、日常维护;

(三)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入账、登记。

第十五条  学会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度至少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工作,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使用部门/专业委员会共同参与。对盘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六条  对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审批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七条  定期分析资金运行状况,合理安排支出,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严禁与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学会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学会权益。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包括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方式。

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资料

(一)处置申请;

(二)处置资产明细表(列明资产名称、购入日期、原值、累计折旧、残值)。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权限

(一)对确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二)对非正常损失,5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资产收入分配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会资产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学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各项收入,应开具相应的合法票据。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登记、保管、缴销等工作,禁止私自印刷、仿制、转借、代开、涂改、撕毁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

(一)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学会经费支出必须严格审批,重大经济活动支出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专项经费支出,须区别于其他业务活动支出,并单独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能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资产监管

第二十六条 学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学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