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毒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关联交易事项,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防范关联交易可能导致的风险,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和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学会的关联方:
1.学会的设立人及其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单位。
2.学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单位。
3.学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学会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学会负责人、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
4.学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学会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提供或接受捐赠。
4.提供资金。
5.租赁。
6.代理。
7.许可协议。
8.代表学会或由学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原则
1.市场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以市场价为依据,即以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为标准,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合理。
2.成本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以成本为依据,即以生产成本、加权平均成本等为基础,确保交易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正、合理、透明,避免利益输送、侵占学会财产和损害学会利益。
4.审慎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审慎、谨慎、慎重,应当避免出现超过市场价或成本价的高价或低价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标准
1.市场标准: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合理。
2.成本标准:以成本为标准,确保交易合理性和透明度。
3.公允价值标准: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保交易公正、公平、合理。
4.税务标准:根据税务法规确定关联交易价格,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学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