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公务接待,加强公务接待费用开支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来学会检查指导、洽谈合作、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会议研讨、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严格标准、简化礼仪、务实节俭、规范透明、遵守外事纪律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接待形式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用餐、交通、赠送礼品等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宿原则上不承担来宾的住宿费用。因特别邀请确需报销的,应严格控制住宿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费用不得超过 550元/间·天(含早餐),房间内不摆放鲜花和水果。
(二)用餐
1.公务宴请
来宾宴请原则上安排一次。副秘书长及以上领导接待来宾,人均每次不得超过 200 元(含酒水、饮料),部门主任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接待来宾,人均每次不得超过 150 元(含酒水、饮料)。
2.工作餐
人均每次不得超过 50 元(含酒水、饮料),午餐不得安排饮酒,一般情况下建议安排订购盒饭。
3.会议用餐
原则上安排订购盒饭,人均每次不得超过 50 元。如须安排自助餐或桌餐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地区人均不超过 180元/餐(含酒水、饮料等),其他地区人均不超过 120 元/餐(含酒水、饮料等)。
4.公务接待时,在就餐场所以外另行购买酒水、饮料的,发票日期应为招待活动 7 日以内,并在发票上填写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随餐饮发票一并报销(外购酒水、饮料费用计入当次公务接待)。
5.接待用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娱乐及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交通
1.重大活动邀请的重要来宾可报销交通费用,原则上高铁/动车二等座或一等座、飞机经济舱,凭往返票据报销。
2.来宾的接送和出行活动应优先使用学会自有车辆。确需租用车辆或约车的,选择经济、合理车型。租用车辆应选择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运营公司,报销时须提供租赁车辆协议及租车发票。
(四)赠送礼品
一般性公务接待,不赠送礼品,可以赠送学会宣传品。外事接待或出访可以赠礼,单件礼品价值不超过 400 元。
第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最低可 2 人。
第三章 接待审批和财务报销流程
第九条 公务接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事前填写《公务接待申请表》,副秘书长以上人员由理事长签批,部门及专业委员会人员由秘书长签批。
第十条 学会员工在外出差期间的公务接待应事前预计并完成审批手续。如发生未能预计的接待项目,应在接待之前办理网上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接待工作经办人须在接待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以内结清财务手续。报销时需填列招待事由、标准、人数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公务接待审批责任,对审批的公务接待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
1.违规增加公务接待活动内容;
2.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3.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费用;
4.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违规接待,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八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