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和透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定点采购、招投标及自行采购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道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五条 采购活动根据采购额度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原则
(一) 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五)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采购活动完成前,应及时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财务部对合同中涉及资金保障及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包括:合同标的(品牌型号、数量单价、质量要求等)、完成时间、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及金额、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 验收的组织
验收工作由经办部门组织实施,依据所签订的合同逐条验收。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合同约定有质量保证金的,质保期满后,经办部门(工程、货物或服务的使用部门)确认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和无违反服务承诺情况的,财务部据此办理质保金的支付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