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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杰出贡献奖实施细则
(2014年 5月17日第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毒理学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充分调动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中国毒理学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众健康、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国毒理学发展实际,特设立“中国毒理学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根据《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章程》,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杰出贡献奖的评选遵循“依靠专家、严格标准、鼓励创新、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名。获奖者授予奖杯、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每名获奖者1万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杰出贡献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其职责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杰出贡献奖的评审。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从科技奖励专家库中筛选聘任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杰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
第五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承担杰出贡献奖受理、评审、授奖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 杰出贡献奖授予在毒理学研究、管理、教育、临床、安全性评价等领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共建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杰出贡献奖参评候选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2年以上中国毒理学会会籍。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申报杰出贡献奖:
1、阐明毒理学现象、特征和规律,或在毒理学重大技术基础研究中有重要突破,并得到毒理学界公认;
2、发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良好经济和社会价值;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和处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毒理学问题或突发事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良好国际影响;
4、在毒理学软科学研究及科学普及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八条 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1、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
2、在中国毒理学会备案的省级毒理学会;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毒理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荣誉理事长。每位候选人须获得2名院士或3名理事长和/或副理事长和/或荣誉理事长推荐。
第九条 对于已获杰出贡献奖者,获奖后又为毒理学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就,可以被再次推荐为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但参评业绩须为新成果。
第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限额择优推荐杰出贡献奖候选人,每次每个专业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不超过2人、省级毒理学会不超过1人、个人限推荐2人。会员超过500名以上的专业委员会,可适当将推荐名额放宽至3人。
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样式见附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候选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主要是近5年做出的成绩,主要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的专著、实际负责的重大研究课题、作为技术负责人处置的重大事件、以及作为主要贡献者完成的其他成果等。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熟悉所推荐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成果和工作作风,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杰出贡献奖的评审为两轮评审,即网络初评和会议评审。
1、形式审查。由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主要审查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完整性。
2、网络初审。由科技奖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过网络函审,对候选人的业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每位候选人的材料必须经过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函审,对候选人的业绩作出定性定量评价。函审评价结果由科技奖励办公室汇总排序,择优限额提交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限额数量按照当年申报情况和最终评定人数决定,一般按照不低于最终评定人数的150%,提交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3、会议评审。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过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差额评定获奖人。
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通过函审的候选人的业绩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评定获奖人选。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候选人的推荐材料和函审结果,候选人不到会答辩。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到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获得奖励。
第五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采取会议方式,审议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对获奖人员无异议,批准授奖。
第十三条 中国毒理学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毒理学大会”上对获奖人进行表彰授奖,由理事长颁发奖牌、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中国毒理学会从获得杰出贡献奖候选人中,视获奖人的成果积极推荐国家科技奖励。
第六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十五条 杰出贡献奖实行公示制度。候选人的推荐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在中国毒理学会网站和中国毒理学会微信公共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会议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人在中国毒理学会网站和中国毒理学会微信公共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六条 杰出贡献奖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提出人必须实名向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明确提出异议具体内容,并有义务协助异议调查。
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对候选人的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异议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裁决,并由办公室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
提出异议者有举证义务,只提出笼统异议而不能提出具体证据,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
被异议人及其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异议调查,向调查人员及时提供答辩证据,否则视为接受异议。
在异议未解决前,候选人的材料不提交会议评审;获奖候选人的材料不提交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本人,以及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候选人在推荐书中,可以实名提出要求回避该候选人评审的专家,但每人最多限提出2名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开除中国毒理学会会籍。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中国毒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