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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替代法发展奖”奖励实施细则
(2019年6月5日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毒性测试替代方法与转化毒理学领域取得突出创新性研究成果,为我国毒性测试替代方法与转化毒理学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特设立“中国毒理学替代法发展奖”(以下简称“替代法发展奖”)。根据《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章程》,结合中国毒理学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 “替代法发展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每名获奖者10000元(税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替代法发展奖”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奖励申请受理、评审、颁奖等工作,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设主席1名,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5-7名知名专家组成,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和至少两年中国毒理学会会员资格,能积极投身毒性测试替代方法与转化毒理学的研究、发展、宣传以及应用推广,积极参与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的活动,热心为国内毒性测试替代方法与转化毒理学研究和发展做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候选人应积极倡导、推动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方法的发展,踊跃参加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的活动。其参评业绩以近5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或贡献为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方法领域中,发明新方法、阐明新机理、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发表有影响的科研论文或学术专著,并得到同行专家广泛认可;
2、在国内推广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方法做出重要贡献;
3、在非动物毒性测试替代法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替代法发展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审核后,向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七条 “替代法发展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提名推荐
1、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
2、在中国毒理学会备案的省级毒理学会;
3、中国毒理学会理事。每位申请人需2名理事推荐。
第八条 “替代法发展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形式审查。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主要审查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网络函审。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网络函审,每位候选人的材料必须经过不少于5 位同行专家函审,对候选人的业绩进行打分排序(5分制)。函审结果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汇总排序,择优限额提交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限额数量按照当年申报情况和最终评定人数决定,一般按照不低于最终评定人数的150%提交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由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通过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限额择优评定获奖人。
会议评审专家对通过函审的候选人的业绩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限额择优评定获奖人选。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候选人的推荐材料和函审结果,候选人不到会答辩。候选人得票数必须超过(含)到会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获得奖励。
第五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九条 “替代法发展奖”实行公示制度。会议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人,在中国毒理学会网站和中国毒理学会微信公共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 天。
第十条 “替代法发展奖”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
异议提出人必须实名向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材料,明确
提出异议具体内容,并有义务协助异议调查。
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对候选人的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
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提出异议者有举证义务,只提出笼统异议而不能提出具体证据,视为无效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异议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异议举证所提出的证据开展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裁决,并由办公室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推荐人、候选人和异议提出人。
被异议人及其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异议调查,向调查人员及时提供
答辩证据,否则视为接受异议。
在异议未解决前,获奖人选不提交科技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本人,以及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候选人在推荐书中,可以实名提出要求回避评审的专家,但每人最多提出2 名专家。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评审,且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候选人,报请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批准授奖。
第十四条 “替代法发展奖”在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替代法与转化毒理学专业委员会的学术大会或相关会议上进行颁奖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